2013年4月26日梓潼县石牛镇华光村吴某受安县花荄镇前进村梁某的雇佣,在“827新区四、五所办公楼及食堂”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司法鉴定,吴某本次受伤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吴某因未得到赔偿,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后到花荄司法所申请调解。
花荄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于2014年1月27日达成协议,由梁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4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自愿向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成贻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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