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王某、陈某某、颜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近日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判决四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县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600元。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王某、陈某某、颜某等在安县清泉镇双石村3组路段,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该路段的通信电缆线剪断,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时,被告人将剪断的通信电缆线丢弃后逃离现场。造成清泉镇场镇所有电信网络全阻,中断时长达16小时,致使2295户客户的通信中断。后经鉴定,被盗窃电线价值5040元,直接经济损失12600元。
该案经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陈某、王某、陈某某、颜某盗窃电缆线,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院在审查中并发现四名被告人盗窃电缆线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遂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单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主动多次到被害单位帮助收集到因被盗窃电缆线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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