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是亲戚情面,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作担保,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武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决此纠纷。
被告许某与原告平武某某贷款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许某向原告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7.665%,逾期未偿还加收罚息(利息的50%)。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但保人,被告徐某无奈之下找到自己的亲戚金某,金某碍于亲戚面子,没好意思推辞,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自有的房屋作担保,并在担保人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某未按合同归还本金,只支付部分利息,再没有偿还能力,原告贷款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许某和担保人金某共同诉之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民事审判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主持调解,但许某以无力偿还而未能达成协议,担保人金某以其自有的房屋承担许某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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