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侦查机关代表何文勇、张元彪,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赵映顺,特约检察员安小勤,检风检纪监督员赵恒军,监察科科长蒲晓梅等参会人员,均一致同意对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对所附条件也表示赞同。
经依法审查认定:2010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某农业银行的ATM柜员机取款时,发现了蒋某遗留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后,遂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共计10100.00元,存入自己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
涪城区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李某是绵阳某大学在读大学生,具备帮教条件,其又系初犯、偶犯,并全额退赃,被害人也予以谅解,可以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院系及其父母,也到该院请求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并愿意对李某进行监督和帮教。
经提交涪城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同意对李顺作附条件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附如下条件:犯罪嫌疑人李某需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拒结悔过;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考察期限内,需每月到所在学院从事5小时的公益服务;考察期限为6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既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更易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涪城区检察院长期坚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探索,通过对类似犯罪嫌疑人李某等案件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不但达到了惩戒、警示的目的,更深层次的实现了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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