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县司法局黄土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及时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09年8月9日,绵阳天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县黄土镇明月村1组、4组签订了承包土地河滩地110余亩,投资200万元建设鲶鱼养殖场的土地租赁协议。2010年7月29日鲶鱼养殖场在放线做围墙的过程中,受到部分村民(11户不同意签字的村民)阻碍,施工被迫停止。该部分村民以其并未签订合同为由,与天龙公司发生纠纷,要求终止合同。事态相当紧急,随时都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的斗殴事件!
2010年10月25日,经县政府协调,天龙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选址另建,但天龙公司,明月村一组、四组村民以及不同意签字的11户村民就终止合同后的相关事宜争执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三方一致同意向安县司法局黄土司法所申请调解。因此纠纷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和明月村广大村民的利益,负责调解的司法所和调委会的同志对此非常重视,他们详细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同时,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制定调解方案。2011年3月10日,调解员组织三方进行协商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调解员深入细致、苦口婆心地做工作,三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1、天龙公司分别给明月村1组、4组承担2年承包费,按占用面积计算,天龙公司支付明月村1组承包费10.6万元,天龙公司支付明月村4组承包费12.8万元;2、天龙公司已支付给明月村1组的青苗费12450元,给明月村4组的青苗费29600元,天龙公司自动放弃权;3、明月村1组实际退还天龙公司6.9万元,明月村4组实际退还天龙公司5.5万元,协议签字之日付清。天龙公司和明月村的村民对调解人员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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