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凡是涉诉保险赔偿案件中起诉到法院的,保险公司基于某些原因,都不愿意调解。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权威,及时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我院积极探索涉诉保险赔偿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策划与各家保险公司联合研讨涉诉保险赔偿案件的调解,研究讨论涉诉保险赔偿案件调解事宜。近日,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调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0年8月,原告黄某手推摩托车路过人行道时被被告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伤。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34天,被告唐某及被告陈某(车主)只支付了6000余元的医药费。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10月,原告将肇事者唐某、车主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本院,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8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了诉请的赔偿金额,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同意庭后调解。该案主审法官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依法释明各方利弊。原告在咨询相关人士的意见后,认为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合法合理的。而保险公司听取主审法官的意见后,认为法院的意见实事求是,亦非常支持和配合调解工作。11月初,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原告黄某说,法官处处为我着想,非常感谢!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多做赔偿案件的调解,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的品牌效应,我们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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