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出生不久并被确诊患上怪病的情况下,张化离家出走并与他人非法同居,还诉至法庭要与妻子王晶离婚。6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令双方离婚,并以张化的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令张化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今年5月底,家住江油市中坝城区的张化向江油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与妻子王晶感情淡漠,自2005年分居至今,要求与王晶离婚。
王晶则称,其与张化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2005年9月,张化突然失踪,后提出离婚,她才得知张化离家出走后一直与他人同居。王晶称,两人的婚生子患有严重怪病,已花费11万余元,今后还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要求张化给付孩子医疗费用等。
经江油法院审理查明,张化与王晶自由恋爱于2000年底相识,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6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2005年9月,张化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至今。双方婚生子自出生后身患怪病,经医院诊断为"郎格罕氏组织细胞增生症"。至2009年6月,王晶已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约11万余元。王晶为给孩子治病,先后借款8万元。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化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孩子出生,身患严重怪病情况下,离家出走,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其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王晶的身心健康。故终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张化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张化承担7万元,王晶承担1万元,张化给付王晶精神抚慰金2万元。(洪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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