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启动,大量的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接踵而至,这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地震极重灾区的安县,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具有量大、面宽、分散、工程周期短、建设施工不规范、政策法律适用强等特点,由此产生的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且案件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安县法院针对灾后农房重建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立了不同案件类型的司法应对策略,有效地化解了灾后农房重建中发生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灾后农房重建所引发的欠款类纠纷
(一)房主拖欠工程款纠纷
灾后重建以来,安县法院受理大量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而此类纠纷大多欠款金额不大,而房主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经现场察看,若认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则要求承建方对房屋质量无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能举出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
(二)建筑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
在农房重建过程中,出现承建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案件。这类纠纷,往往原告方人数众多且多为安县本地人,而被告为同一人,若不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本身的特点,给原、被告释明法律,讲清道理,通过对案件裁判的风险评估,阐明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引导当事人能够理性的面对和处理争议的矛盾,将双方的经济损失最小化,促使双方能够握手言和。目前,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共有17件,已依法对其中的16件案件进行了诉讼保全工作,另1件案件,已通过调解结案。
(三)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
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面对频繁发生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时,安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向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地了解施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时才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制度化的长效措施,有效的防范了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
与灾后农房重建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等质量类纠纷
(一)建筑材料质量纠纷案件
对建筑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若材料还未使用到建筑工程上的,则应由经销商出具产品合格证,若经销商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的,商请工商部门进行一道进行处理,属于假冒伪劣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只对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对建筑材料已使用到建筑工程中的,由原告申请安县质量检测站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若经鉴定建筑材料确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返修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应由经销商承担或生产企业承担。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灾后重建房屋,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大部份是以家庭为单位修建,没有规划、设计,更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只有国家提供的参考建房样图,加之施工单位多为个体工匠,施工中更无监理,因此,房屋完工后大多数业主未能通过验收就住进修建房屋,居住期间才发现房屋出现问题。业主起诉要求承建者赔偿损失。这类案件,难点在于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无法进行质量检测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委托中介部门鉴定费用又高,给审判带来举证障碍。对此,安县法院采取与援建省派驻的监理或工程师,与县建委、安办一起现场勘查,经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影响房居安全的,要求承建方进行加固维修。(刘平安 刘国通 胡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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