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仲裁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保全。诉讼保全既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保全,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保全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再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时间上既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只能在仲裁案件受理后提出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前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与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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