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起专门盗窃板房电线团伙案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康沈军和居国金及何荣华3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并处1.5万元、6000元、6000元罚金,同时判令康沈军等3人连带赔偿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9761.5元。截至记者发稿时,3名被告已向受害单位全部履行了赔偿判决。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从新疆来到绵阳打工的何荣华,从绵阳城区跃进路长虹板房区路过时,看见工人正在拆除板房,何荣华便与同来绵阳打工的康沈军、居国金合谋盗窃板房区的照明用电电线卖钱。次日凌晨1时许,康沈军等3人携带电工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跃进路长虹厂板房区,翻墙入室盗窃铜芯照明电线80余公斤,销赃获得现金1800余元。3人分赃偿到甜头后,康沈军、居国金、何荣华又两次到这个板房区盗窃铜芯照明电线260余公斤,销赃获得现金5900余元。2009年8月6日凌晨1时许,康沈军、居国金、何荣华再次翻墙进入该板房区,将已拆除堆放在地上的50余公斤铜芯照明电线盗走,运到城郊乡圣水八队一空地围墙里的隐藏。当天清晨,3人正准备喊“野的”运电线去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涪城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赵银熙 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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