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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8-24  发稿编辑:景秀丽

 

记者23日获悉,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自2000年9月通过实施以来,此次是第四次修改。

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侧重三方面: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喝上“明白”水;加大节约用水力度,让子孙后代有水喝。

《条例》经修订以后,由原《条例》七章四十八条,修订为八章五十九条,增加了十条内容,分别对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推行城乡区域一体化供水 让人民群众喝上“同质水

长期以来,四川省城市与农村的二元供水结构依然没有完全改变,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还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虽然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

为逐步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发挥城市规模供水优势,将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推进城乡居民用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条例》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这既是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省城乡居民的共同心声。

 

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由于四川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型、季节型、工程型、资源型缺水和水土资源流失严重,加之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水质型缺水日益严重,成为城市供水水量、水质安全的威胁。

为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监管,让城市居民喝上安全水,《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增设第二章共十条,专章规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条例》第四章加大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管网的保护力度。

面对日益严峻的供水安全形势,《条例》除了与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外,还从源头水和管网水的角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在发现源头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另一方面,要求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对日常的自来水水质加强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规范二次供水 让人民群众喝上“卫生水”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在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后,对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监管的缺失,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

当前,居民住宅新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后,由于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没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因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居民住宅老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房产主管部门管理转为市场化管理后,设施陈旧且大多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其结果是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的浊度、余氯、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的水龙头时有“黄水”、红虫等现象发生,居民对有关二次供水的投诉已占到自来水投诉的60%以上。

为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二次供水相关活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提供了保障。

 

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 让人民群众喝上“明白水”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供水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作为消费者的用户对供水单位没有选择性,因而供水企业能否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及时用上安全、卫生的水。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结算水表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供水价格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坚持“城市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制定供水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界限划分是界定城市供用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这就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过去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推诿,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也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

同时,为了保证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依法有序运行,加大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条例》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依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供用水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在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节约用水力度 让子孙后代“有水喝”

节水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第六章设专章规定节约用水管理的内容。第六十七条规定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没有对居民类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为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留给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操作空间。(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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