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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福司法所依法办理首件因强制戒毒撤缓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3-11  发稿编辑:韩春梅

 

 三台县紫河镇邓某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判决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不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不按时到景福司法所报到,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经多方走访,了解到:邓某缓刑期间与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聚会,极有可能再次吸毒。2016年1月20日,景福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向阳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检验,其检验样本呈阳性,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强制戒毒二年的决定。

依据新颁布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邓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为此景福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作了汇报,县司法局于2月18日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邓某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县法院于3月2日作出了对邓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这一案例是景福司法所办理的首例因强制隔离戒毒而撤缓的案例,极大彰显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有效警示了我县其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强力推动了全县特殊人群的管控工作。

                                  (景福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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