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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农民非法集资1200余万被判15年罚30万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0-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盐亭县农民冯某某从2009年至2011年2月期间,以承包及装修绵阳某宾馆需周转资金等为由,以及编造投资承包工程和交纳保证金、为施工方提供水泥等虚假事实,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到处非法集资。在逃匿了数月后,他在侄儿的陪同下,于2011年3月7日走进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9年3月以来,冯某某以修大兴乡紫金村公路、承包某宾馆、给某商混站供水泥、做盐亭某商务中心工程等理由在外集资。冯某某向集资人承诺的利息均是口头约定,且支付的利息基本上都是从其他人那里借来的钱。

实际上,冯某某承包的工程做亏,宾馆月盈利3-5万,也不足以支付本息。于是冯某某就用后面所吸收的资金来归还以前的资金利息。这样一直持续了两年多,后来将某宾馆变卖后仍无法还本付息……到归案时,他只剩下1600元现金,无银行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没有房产和汽车等其他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为获取他人款项,以承包及装修绵阳某宾馆需周转资金等为由,编造虚假事实,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量骗取众多被害人资金1200余万元,无法返还,同时被告人冯某某在投案自首前逃匿,故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冯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犯罪行为给本案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其亦未能退赃予以弥补,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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