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一辆四川成都的小货车在前往平武的途中,路经平通镇路段(平通镇敬老院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敬老院一位老人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年迈的母亲与肇事者就死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申请平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平通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本着对死者家属同情的角度,立即指派司法所、交警队、民政办和敬老院着手解决此事故,要求务必要圆满解决。
4月18日中午,调委会在集中讨论案情及调解方案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在镇调解庭就死者的死亡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情入手,法度结合,耐心细致做好双方思想工作。调委会采取集中调解、一对一调解及案例释法等方式,经过不懈努力和开导,死者年近九旬的母亲终于放平心态,从最初要求的30万巨额赔偿协商到11.5万元赔偿金。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成都龙泉的驾驶员陈某某支付给死者母亲因死亡造成的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1.5万元整,敬老院协助赔偿的履行。并承诺:本次交通事故就此终结,死者亲属不再以此事为由向有关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并已对肇事者谅解。
至此,经过8个小时的艰苦奋战,这起领导高度重视、群众高度关注的交通安全事故于2012年4月18日7时45分最终得以成功化解,圆满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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